《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1月7日发布。意见提出,到2029年,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到2035年,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意见部署了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构建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三方协同机制、强化有力有效的养老服务要素保障等各方面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2024年12月30日)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强科学预判、做好前瞻部署,加快健全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老年健康促进,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进一步激发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活力,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主要目标是:到2029年,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到2035年,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二、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一)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在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拓展和强化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综合功能,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省级、市级养老机构要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增强对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示范引领、人才培养作用,促进区域联动。(二)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供需衔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探索推广委托运营,提升服务管理质效。(三)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发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采取“中心+站点”等方式,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完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发挥设施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三、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四)巩固居家养老基础作用。完善老年人床边、身边可感可及的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探索为居家失能老年人建设具有连续、稳定、专业服务功能的家庭养老床位,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积极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鼓励社区和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上门提供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居家照护服务需求。加快适老住宅建设,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强化社区养老依托作用。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依托社区为居家养老提供有力支持。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周边场地设施等资源,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增强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探索老旧小区养老服务供给有效途径,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探索开展“养老顾问”服务,提供专业咨询、委托代办等助老项目。村(社区)“两委”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补齐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短板,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等活动。加强孤寡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六)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调整完善供给结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支持办法,加强收费引导管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养老机构技术创新示范、服务技能培训、设备推广应用等作用,推动专业化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加强残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着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引导养老机构积极收住失能老年人,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七)促进医养结合。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加强疾病防控。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健全稳定顺畅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程序。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鼓励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加强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和失能预防,开展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八)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因地制宜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引导城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九)加强和改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预收费监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养老社区等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加强老年用品质量监管。四、构建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三方协同机制(十)发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兜底性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由政府依规划建设供给。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优化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供给、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机制,加大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建立常住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服务资源对接等机制,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养老服务一体化。(十一)发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完善社会化运营机制和扶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完善分类考核评价。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实行委托运营的,按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租期;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鼓励外商投资国内养老服务产业并享受国民待遇。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加强老年用品研发和推广,丰富养老服务场景,释放养老消费潜力。开发旅居养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等新业态,推动旅居养老目的地建设。(十二)发挥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作用。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功能,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筹协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的社会支持养老服务格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基层老年人组织,发展助老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鼓励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建立老年教育协同发展机制,依托老年大学等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发展老年教育扶持措施。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深化拓展“银龄行动”,鼓励老年人按规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文明实践活动等。畅通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绿色通道,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五、强化有力有效的养老服务要素保障(十三)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变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配套,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并按协议及时移交。推进县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支持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省级政府要指导市、县依法依规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科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消防、防震等标准。(十四)完善财政支持相关政策。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支持力度。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原则,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支持试点地区优化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十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规范养老服务领域职业设置,提高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转换通道,构建与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技能岗位评聘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类专业公费培养试点,毕业后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合理配备社会工作者。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薪酬分配办法,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加大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力度,加强和规范等级认定、评价管理,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依法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十六)大力发展养老金融。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信贷融资需求。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拓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推广包含长期护理责任、健康管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十七)加快养老科技和信息化发展应用。研究设立养老服务相关国家科技重大项目,重点推动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等技术产品研发应用。深化全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推广智能化家居和智慧健康产品,探索开展居家养老安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服务。完善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对接。统筹开展全国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形成统一的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数据库,加强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的衔接。六、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要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健全督促评价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尊重老年群众意愿,不搞齐步走、“一刀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来源:新华社)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我们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1月13日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二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七条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第八条 公益性单位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 第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 第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第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情况。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益性单位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公益性单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 公益性单位负责向捐赠人交付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捐赠人未能正常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二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单位遗失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第五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提交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核销,出具核销情况说明。 财政部门核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发现公益性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并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由公益性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五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公益性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公益性单位已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准、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监(印)制、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同时废止。
习近平对社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新时代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蔡奇出席中央社会工作会议并讲话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社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社会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安康。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社会工作取得重要成就。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新兴领域迅速发展,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新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展现新担当新作为。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突出抓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抓好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抓好凝聚服务群众工作,推动新时代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强调,做好社会工作是全党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扛起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党中央关于社会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联动,坚持管行业也要管党建,形成做好社会工作的强大合力;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政治担当,勇于实践探索,扎实履职尽责,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中央社会工作会议11月5日至6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会议并讲话。蔡奇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高屋建瓴、精辟深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做好新时代社会工作指明了方向,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蔡奇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社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为什么要加强社会工作、怎样加强社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新时代社会工作的根本原则、价值取向、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基础保障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蔡奇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做好新时代社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奋力开创新时代社会工作新局面。要把加强新兴领域党的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分类指导,突出抓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促进新兴领域健康发展。继续抓好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和改革发展。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统筹推进为基层赋能和减负。扎实做好凝聚服务群众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社会工作的领导,落实政治责任,健全工作体系,建强社会工作者队伍,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李干杰主持会议。李书磊、陈文清、穆虹出席会议。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共青团中央、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陕西省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部分企业、高校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习近平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李强出席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并讲话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近年来,民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履职尽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有力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习近平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新时代新征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深化改革创新,完善政策制度体系、服务保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社会参与体系,着力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治理工作水平,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应有贡献。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10月25日至26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会议并讲话。李强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近年来民政事业发展取得的显著成绩,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做好民政工作提出殷切期望和明确要求,为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李强指出,民政事业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彰显着社会的良心、坚守着道德的底线、体现着文明的传承,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需要通过不断提高民政工作水平,把包括困难群众、残疾人等在内的各类群体的切身利益保障好、发展好,形成为实现共同目标凝心聚力、团结奋斗的生动局面。李强强调,要以深厚的为民情怀做民政工作,切实把好事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政策制定上,从群众多元需求出发,增强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政策执行上,做到政策刚性与工作柔性有机结合。政策反馈上,健全政策评估优化机制。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做民政工作,善于从政治上思考、谋划、推进民政事业发展。要以深入细致的作风做民政工作,主动沉到基层一线,把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增强见事于细、见事于早的洞察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善于在解决群众生活小事中做好为民爱民的大文章。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民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系统谋划实施民政改革,既要解决好群众眼前遇到的烦心事揪心事,也要主动谋划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不断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国务委员谌贻琴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强总理讲话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和区划地名管理,深化殡葬等领域改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会议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有关负责同志作了交流发言。吴政隆出席会议。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受表彰集体和个人代表等参加会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统筹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针对当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突出问题,以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走稳走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社会组织运行全过程。坚持守正创新、破立并举、先立后破,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做到稳中求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通过规范登记审查、加强管理服务、依法开展监督、积极鼓励引导,着力解决当前社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组织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治理更加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二、依法严格登记审查(一)实行事先告知提示。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阶段应首先向发起人、捐资人书面告知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要求,重点提示捐资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管理费用开支应当合理并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社会组织的财产必须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向发起人或捐资人分配等规定。发起人在告知后继续提出申请的,签收事先告知书。捐资人清楚知晓社会组织财产属性和捐赠行为法律效果后继续履行捐赠的,签署捐资承诺书。(二)严格审查负责人人选。承担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职能的相关部门要细化任职条件、程序等要求,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原则严格审查。对于负责人人选中的兼职领导干部,要认真审核相关人选履行兼职报批情况,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落实任职回避相关规定。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开展民主选举,在选任负责人前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充分说明人选的相关情况,选任后按要求到民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三)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名称变更、章程核准时,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在日常监管、年检年报、抽查审计、执法监督、等级评估、舆情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社会组织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四)强化内部机构功能作用。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细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和履职要求,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平等表决、理事长(会长)末位表态,对不同意见应予以记录。社会组织人、财、物、活动中按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监事应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加强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业务主管单位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运行各项制度,指导解决内部治理问题。(五)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社会团体、基金会要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到与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与管理服务能力、工作需要相适应。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项目、活动、财务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承担;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的,必须经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授权或批准。(六)加强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按照非营利法人要求有效利用、规范管理资产。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理事、监事、主要捐赠人等与社会组织交易对象存在控制关系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表决,相关交易情况应依法如实披露。(七)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社会组织应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内部矛盾纠纷。社会组织应做好档案资料保管,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查阅原始档案并开展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争议。理事长(会长)要充分协调各方,及时组织召开会议,推动达成一致意见;理事长(会长)不能正常履职的,可按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一位负责人召集会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内部矛盾争议的,可通过调解、司法程序等方式依法解决。四、强化管理和监督(八)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健全双重管理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社会组织进行报告的程序、事项明细、管理要求等,将社会组织的重要人事变动、重要会议及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大额资金收支、对外交往、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纳入报告范围。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指导监管事项清单等方式,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九)提升年检年报工作质量。民政部门督促社会组织如实填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集体研究后按要求报送。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年检工作制度,细化年检审查标准,强化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情况管理监督,加强年检结果、年报发现问题的分析运用,视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等反馈社会组织的突出问题;对于年检年报发现的问题,采用提醒敦促、约谈负责人、发放整改文书、行政处罚等梯次监管工具督促整改;依托年检年报等工作,汇总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档案,强化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十)规范社会组织收费。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持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对于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通过培训或评价发证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十一)加强综合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所主管社会组织切实负起相应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取得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公共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对社会组织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十二)创新监督管理手段。民政部门建好用好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慈善中国等基础平台,推进社会组织细化分类,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决策和预警机制,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完善社会组织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衔接贯通机制,强化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查处。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民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鼓励各界开展社会监督,加大社会组织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五、积极引导发展(十三)加强政策保障。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制定,鼓励各地民政部门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开展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拓展网络宣传渠道,定期组织法规政策培训,推动法规政策宣传普及。落实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工作等制度安排,支持社会组织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十四)推动以评促建。民政部门积极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加强评估队伍建设,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推动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参加评先评优等工作中运用好评估结果,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参评比例。组织实施社会组织领域行业标准,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持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治理、提高服务能力。(十五)推进品牌建设。民政部门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建设具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先进社会组织案例库建设和典型宣传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做好品牌社会组织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十六)突出特色优势。民政部门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持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发挥自身特色优势,找准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结合点、着力点,积极服务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引进全球高水平人才,更好服务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产业、科技、人才等方面优势服务乡村振兴,积极参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依托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等工作机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通过派出人员、资金支持、资源整合等方式服务脱贫地区乡村发展。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坚持党建引领。加大在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力度,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十八)强化部门协同。各级民政、社会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增强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结合实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取得实效。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