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石家庄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石家庄市慈善总会章程》、《石家庄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部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二、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核算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三、每笔业务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审核其经济内容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记账凭证要素齐全,摘要明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内容、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相符,定期按凭证的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加封面。
四、对各类账目进行结账、对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每日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必须核对相符。
五、会计账簿年终一次性打印,按类别、页次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封面。
六、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各类会计报表,报表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
七、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收集、整理,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八、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监督每一笔业务的发生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完整,为领导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每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二、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禁止利用银
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转经费和提取现金。
三、总会要为热心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便
利,向社会公布总会的银行账户,积极开拓各商业银行“网
上银行”等新业务,满足不同阶层人士的捐助需要。
四、加强银行对账,确保月末结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
第三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坚持“钱账分管、互相制约”的原则,
实行会计、出纳分管。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超过1000元以上
(含1000元)的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或转账支票进行结算,使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履行支票领用登记和审批手续,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三、加强现金收支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四条 收入管理
一、总会依法取得的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慈善存款利息收入、增值收入和捐赠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由财务部统一收取,分别核算。
二、凡收到捐赠取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五条 支出管理
一、日常经费10000元以上开支首先填写《石家庄市慈善总会请示报告卡》,并附费用预算明细表,待副会长审批后,方可付出大额经费。报销费用需填写《石家庄市慈善总会经费支付审批表》。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开支由总会办公室、财务室审核,秘书长审批后可列入相关费用。报销费用需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
二、日常开支报销规定:
(1)凡购置各种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各种活动相关费用支出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及安排活动费用,支出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需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事先借用现金由秘书长审批,报销手续仍按支出管理的第2条规定执行。
(3)工作人员薪金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参照石家庄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比例。支出款项须秘书长批准,取得正规票据,相关人员签字。
三、慈善救助支出规定
按照《石家庄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中救助资金审批办法,根据善款来源及慈善救助项目,填写《石家庄市慈善总会请示报告卡》及《石家庄市慈善总会救助资金支付审批表》,各级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六条 票据管理
一、支票管理。由出纳向银行购买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各部门领用转帐支票,填写支票领用申请表,注明申请人、用途及申请金额,经批准后方可向出纳领取支票,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签名。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二、收据管理。由财务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捐赠专用收据,并作连号登记。领用收据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条 财产管理
1、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2、固定资产的范围: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较高的实物。
3、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凭购入发票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转出单位的账面原价计价,如果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原价,以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确认的价值计价;
(4)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受赠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计价,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相关凭证计价。
4、固定资产的增加:按原始发票及相关单据,及时增记固定资产。
5、处理、报废等减少固定资产时,除按规定报批并办手续外,及时减记固定资产。
6、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7、低值易耗品:指使用期限较短,且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购置支出一次性摊销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经秘书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3日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四)接收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应依法依规选择保本型产品,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低风险的产品;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五条 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投资方案由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长审核,总会办公会研究通过方可办理。
第七条 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总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总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第十条 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3日起施行。
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荣誉)会长、顾问。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做会议记录和纪要。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常务工作。须提请理事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先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做会议记录和纪要。
三、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者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善款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办事机构提请审定的工作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事项。
(四)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加会议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副会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必须事先向会长请假并取得同意。
会长办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总会重大事宜时,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集思广益,最后由会长作出决定,一旦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四、秘书长办公例会
为及时研究、协调和处理本会办事机构在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过程中的问题,决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中的相关事宜,设立每周一次秘书长办公例会制度。
(一) 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研究有关工作事宜。根据会议内容可以扩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 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
(三) 秘书长全体会议:通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研究有关年初工作安排及重大活动。
五、各县(市、区)慈善总会会长会议
定期召开各县(市、区)慈善总会会长会议,旨在加强对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的工作联系和指导,共同推进我市慈善工作。
各县(市、区)慈善总会会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岁末年初;有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
各县(市、区)慈善总会会长会议的内容主要是:
(一) 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党委政府有关慈善工作的指示精神和中华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的有关精神。
(二) 总结交流各地年度工作情况和经验体会。
(三) 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和主要安排。
(四) 讨论进一步发展慈善工作的对策措施。
各县(市、区)慈善总会会长会议的参加对象,包括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慈善总会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市慈善总会所属各分会负责人。
召开各县(市、区)慈善总会会长会议,必须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六、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秘书长会议
为总结交流市和各县(市、区)慈善总会办事机构工作,研究需要上下协同完成的事项,进一步当好市县两级慈善总会领导班子的参谋,拟定期召开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秘书长会议。秘书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秘书长会议的参加对象为:市慈善总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七、财务统计工作会议
财务统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岁末年初,由市和各县(市、区)财务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交流如何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统计年报工作。
为规范石家庄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慈善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公开信息是指总会基本信息、工作信息、重要信息。
第二条 信息公开主体为石家庄市慈善总会。
第三条 总会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发布。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真实准确、及时有效;
(二)规范有序、责任明确;
(三)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和查询;
(四)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总会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总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公开内容
对本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管理信息、活动信息和业务信息等内容进行公开,主要包括:机构简介,组织架构及重大决策,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机构相关资质、证书及公告,慈善活动,捐赠款项接收、使用情况,年度报告,新闻报道,以及相关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总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石家庄市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发布;
(二)总会的微信公众号;
(三)大众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电台、杂志);
第七条 信息公开程序
(一)信息公开管理责任
1、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的收集、汇总、发布、归档及保存。
2、经总会秘书长确认后公布。
(二)公开内容:
1、重要信息由办公室提供。
2、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集活动、接收捐赠信息由慈善发展部和财务部提供;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接收到捐赠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捐赠物款的拨付和使用信息,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3、项目活动信息由慈善发展部提供: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款物,支持开展的慈善公益项目,根据捐赠单位的意愿,公布实施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在石家庄市慈善总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不定期公布;项目运行周期小于6个月的,项目使用物款收支管理信息每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4、财务信息由财务部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对外公布。
5、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增值情况由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提供。
所有公开的信息内容,若捐赠人及受益人等当事人事先与总会约定不予公开,则任何人不得公开;涉及捐赠人隐私及其他意愿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
(一)接受民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接受媒体的采访、监督;
(三)接受总会监事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3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