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函[2012]80号)的精神,为更好地适应社会慈善捐助的发展需求,满足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施行社会公益的慈善意愿,建立与完善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石家庄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市慈善总会”)确定设立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冠名基金的概述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现建设幸福石家庄的目标,着力打造“以公益项目引导慈善捐助,以慈善捐助推进社会救助,以社会救助给力和谐稳定”的慈善发展优质环境。
(一)冠名基金是市慈善总会依法向社会募集善款的形式之一,以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捐赠人”)的称谓与慈善捐助项目的名称而命名。
(二)凡热心于捐助社会特殊困难群众,自愿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者,均可提出设立冠名基金。
(三)根据捐赠人的意向,选择捐助项目来定名称、定数额、定期限、定意向在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捐助专户,与市慈善总会签订捐助协议书,由市慈善总会依据捐助意愿来服务实施。
(四)冠名基金主要用于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助残、赈灾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等慈善捐助项目,以及法律援助、心理援助、智力扶贫、环境保护和弘扬慈善文化等慈善品牌项目。
(五)捐赠人的冠名基金建立后,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实际需求,可突破原认可捐赠额,使其不断扩大冠名基金总额度。
(六)捐赠人可采取定向或非定向两种方式建立冠名基金。捐赠人如需更改善款使用方向,应与市慈善总会共同商议确定后,签定变更协议书方可付诸实施。
(七)捐赠人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确实无力履行冠名基金协议书书的约定,由捐赠人向市慈善总会提出申请报告,双方应签定解除冠名基金协议书。同时,市慈善总会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继续实施有效资助或对其捐赠善款的余额转入日常性慈善捐助。同时,取消该冠名基金。
二、冠名基金的形式
建立冠名基金主要采取“捐赠本金”的冠名基金和“留本捐息”的冠名基金两种形式。
(一)捐赠本金的冠名基金,是由捐赠人采取的“一次捐赠本金”或“分年捐赠本金”的方式设立冠名基金。
1、一次捐赠本金,认可捐赠起点为5万元。由捐赠人一次性自愿捐赠注入市慈善总会5万元以上而设立的冠名基金专户。
2、分年捐赠本金,认可捐赠起点为10万元。由捐赠人分年度自愿捐赠注入市慈善总会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而设立的冠名基金专户。首次认可捐赠注入的捐赠本金应不低于基金总额的35%。分年度捐赠本金原则上三年为一个捐赠周期,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
(二)“留本捐息”的冠名基金,是由捐赠企业(单位)将认可捐赠的基金本金保留在企业(单位)账户中,通过签订的冠名基金认可捐赠协议书,将基金本金的年度增值部分捐赠给市慈善总会。对于基金本金的增值率由双方商定,一般确定为2.5%至3.5%。按照认可捐赠冠名基金确定的额度,可分为“一次性捐赠利息”和“分年度捐赠利息”两种形式。
1、一次性捐赠利息,是由捐赠企业(单位)将认可捐赠的基金保留在企业(单位)账户中,通过签订的冠名基金认可捐赠协议书,仅将基金的年度增值部分一次性全部捐赠给市慈善总会。认可捐赠基金额度起点为200万元,认可捐赠基金在200万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增值率为3.5%,即捐赠利息为7万元至35万元;认可捐赠基金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增值率为3%,即捐赠利息为30万元至150万元;认可捐赠基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增值率为2.8%,即捐赠利息为140万元至280万元;认可捐赠基金在1亿元以上的,增值率为2.5%,即捐赠利息为250万元。
2、分年度捐赠利息,是由捐赠企业(单位)将认可捐赠的基金保留在企业(单位)账户中,通过签订的冠名基金认可捐赠协议书,将基金的年度增值部分,即认可捐赠基金的利息分年度捐赠给市慈善总会,首次认可捐赠注入的捐赠利息应不低于捐赠利息总额的50%。分年度捐赠利息原则上三年为一个捐赠周期,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
三、冠名基金捐赠人的权益
(一)捐赠人拥有冠名基金的冠名权,统称为“石家庄市慈善总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称谓)×××(捐助项目名称)慈善基金”。根据冠名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可自行确定或委托市慈善总会确定捐助项目、捐助对象,并以该基金名义进行实施。
(二)捐赠人建立的冠名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凭市慈善总会开具的公益性事业捐赠收据,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捐赠人拥有对该冠名基金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捐赠人企业(单位)的职工和本人(家庭成员)如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时,在国家各类保险和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基础上,仍需要生活困难救助和慈善紧急医疗救助的,可优先再享受市慈善总会的社会慈善大救助。
四、冠名基金的管理程序
(一)捐赠人与市慈善总会应就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额、期限和交付方式、实施方向及管理模式等内容签订协议书。
(二)捐赠人按协议书内的时限要求保证资金到帐,市慈善总会为其开具公益性事业捐赠收据,捐赠企业持捐赠收据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严格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和承诺的内容实施捐助,切实维护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誉。
五、市慈善总会的义务
(一)凡建立冠名基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均由市慈善总会颁发慈善捐赠荣誉证书。
(二)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举办相应规模的签约仪式,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捐赠人的慈善基金冠名权,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三)市慈善总会负责向社会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并分别在省会新闻媒体和慈善网络及国家慈善报刊上公开褒扬。
(四)冠名基金捐赠本金在50万元以上或留本捐息认可捐赠基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优先发展为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单位或副会长单位。由市慈善总会为其建立 “慈善爱心档案”,详细记录捐赠人的捐助情况和信誉度,并作为评选“省会首善”、“石家庄首善”和授予“慈善爱心奖”、“慈善人物榜”的相关荣誉称号及“城市精神文明单位”的主要依据。
(五)市慈善总会根据冠名基金捐赠人的意向和协议书中的约定组织实施,对捐助项目、捐助对象做到一宗一帐,专户记结,并向捐赠人反馈执行协议书及实施捐助的情况。
(六)冠名基金的捐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冠名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六、其他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慈善总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慈善总会
2013年10月15日
为拓宽募捐渠道,鼓励和方便更多的爱心人士加入到慈善事业的队伍中来,进一步在全社会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慈善精神,营造“全民慈善”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石家庄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市慈善总会”)确定设立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小额冠名慈善基金,是个人(家庭)和小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者”)以慈善捐助与社会互助的公益事业为目的,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而设立具有冠名权的基金。
二、小额冠名慈善基金认可捐赠起点为:个人(家庭)100元,小型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1000元。个人(家庭)100元至500元和小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1000元至5000元,须一次性捐赠注入。个人(家庭)500元以上,小型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5000元以上,可一次性全额捐赠注入;也可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限。如果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捐赠者首次捐赠注入冠名慈善基金应不低于基金总额的40%。10万元以上分批或分年捐赠注入期限可延长至5年。
三、捐赠者根据市慈善总会设立的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助残、赈灾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等慈善捐助项目,以及法律援助、心理援助、智力扶贫、环境保护和弘扬慈善文化等慈善品牌项目,可自愿选择捐助内容、捐助对象和捐助项目。
四、捐赠者捐赠或汇款捐赠时,向市慈善总会口头或书面申请设定小额冠名慈善基金意愿,并与市慈善总会签订《小额冠名慈善基金协议书》。
五、捐赠者与市慈善总会签订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捐赠者姓名(或笔名、艺名)、基金名称、捐款规模、起止时间、使用对象、信息公开、善款管理等。
六、捐赠者认可捐赠的资金在协议书期限内注入到位即正式生效。如各种原因未能按协议书期限内注入资金的,即转为日常性的慈善捐赠方式。
七、捐赠者可采取定向或非定向两种方式建立冠名慈善基金。捐赠者如需变更善款使用方向,应与市慈善总会商议确定后方可付诸实施。
八、捐赠者冠名慈善基金设立后,随个人意愿可突破原认可捐赠金额,从而扩大基金额度。
九、捐赠者自行选择的资助对象和捐助项目,应报市慈善总会审核备案。捐赠者委托市慈善总会选定的资助对象和捐助项目,市慈善总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告知捐赠者,以增强双方的信誉度和诚信度。
十、捐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捐赠者拥有慈善基金的冠名权,可建立个人(家庭)、小型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小额冠名慈善基金的称谓,统称为“石家庄市慈善总会×××慈善基金”。捐赠者可根据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自行决定基金额度和捐赠注入期限,自行确定捐助内容、捐助对象和捐助项目或委托市慈善总会实施捐助。
(二)捐赠者有对该冠名慈善基金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捐赠者可凭市慈善总会开据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享受国家有关捐赠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四)捐赠者个人(家庭成员)和小型企业员工、各类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在国家各类保险和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基础上,仍需生活困难救助和慈善紧急医疗救助的,可优先再享受市慈善总会的社会慈善大救助。
十一、市慈善总会的义务
(一)市慈善总会为冠名慈善基金捐赠者开据捐赠收据和颁发慈善捐赠荣誉证书。
(二)个人(家庭)和小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冠名慈善基金总额达到一定标准或通过社会与社区民选榜上有名的和群众认同的,市慈善总会为其授予“爱心市民”、“爱心家庭”、“爱心企业”或“爱心组织”等荣誉称号。
(三)市慈善总会将在尊重捐赠者意愿和隐私权的前提下,为捐赠者的爱心善举及时在省会新闻媒体和慈善网络及国家、省慈善报刊上公开褒扬。同时,将适时在市慈善总会网站公布个人(家庭)和小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冠名慈善基金爱心榜。
(四)市慈善总会绝不从小额冠名慈善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十二、市慈善总会负责管理个人(家庭)和小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的冠名慈善基金,定期向捐赠者通报基金的建立、捐入、使用、变更、撤销等情况,做到每一笔基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接受捐赠者、审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慈善总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慈善总会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