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我们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1月13日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二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七条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第八条 公益性单位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三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 第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 第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第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第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情况。 第四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益性单位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公益性单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 公益性单位负责向捐赠人交付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捐赠人未能正常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 第十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第二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单位遗失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第五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提交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核销,出具核销情况说明。 财政部门核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发现公益性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并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由公益性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五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公益性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公益性单位已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准、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监(印)制、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同时废止。 

2025-01-17
查看更多

民政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

11月15日,民政部党组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扩大)会议,交流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和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的体会,推动学习贯彻工作不断走深走实。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陆治原主持会议。会议认为,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是民政领域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必须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的丰富内涵、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要深刻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要求,抓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牢牢把握民政工作正确方向。要深刻把握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使命责任,以民政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深刻把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发展方向,持续增进民生福祉。要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要求,着力解决民政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要深刻把握民政改革的思路方向,加快完善民政政策制度体系、服务保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社会参与体系。要深刻把握民政工作重大任务,着力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治理工作水平。要深刻把握民政文化是民政工作的“根”和“魂”,加强民政领域文化建设,激励民政工作者展现新风貌新作为。要深刻把握紧密联系群众、深入细致服务群众的作风要求,把为民服务的工作抓具体、抓深入。要深刻把握加强基层、夯实基础的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增强基层服务能力。要深刻把握加强民政部门党的建设这一政治保障,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管党治部。会议要求,部党组成员、各司局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领导带头学、融会贯通学、联系实际学、内外结合学、上下联动学,以机关带系统,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不断取得新成效。部党组成员和部分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交流了学习体会。驻部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同志、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部巡视办负责同志、中国老龄协会负责同志、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部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成员代表列席会议。(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2025-01-17
查看更多

民政部202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民政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精神以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坚决扛起建议提案办理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办理机制,压实办理责任,丰富办理形式,深化沟通交流,突出重点难点,全程督办落实,提高办理质效,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总体情况2024年,我部承办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313件、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174件,共计487件。其中,主办(含独办、分办)229件,占总量的47.0%;协办、会办205件,占总量的42.1%;参阅53件,占总量的10.9%,所有建议提案均按要求高质量办结。总的来看,此次会议民政方面的建议提案主要聚焦8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养老服务方面的建议提案214件,占43.9%。代表委员提出推动养老服务立法,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发展高质量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大力支持发展社区食堂,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二是老龄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73件,占15.0%。代表委员提出充分发挥老龄委(办)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提升老龄工作质量、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等。三是社会事务方面的建议提案59件,占12.1%。代表委员提出加力推进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完善心智障碍人群监护体系,加强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婚俗改革,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等。四是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建议提案41件,占8.4%。代表委员提出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引导社会组织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等。五是社会救助方面的建议提案39件,占8.0%。代表委员提出完善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快推进防止返贫与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完善共同富裕托底保障等。六是儿童福利方面的建议提案33件,占6.8%。代表委员提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帮扶工作,健全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等。七是慈善事业方面的建议提案19件,占3.9%。代表委员提出加强公益慈善行业监管,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等。八是区划地名方面的建议提案8件,占1.6%。代表委员提出加强地名地址信息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地名读音,规范完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等。二、主要做法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将建议提案办理作为增进共识、汲取智慧、凝聚力量、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压实办理责任,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办理实效。(一)强化系统观念,压实办理责任。民政部党组始终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持把建议提案办理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落实部党组工作安排结合起来,与中心工作、调查研究、政策宣传一同谋划、一并统筹、一体推进。部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各承办司(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系统观念,深刻理解和把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优化办理流程,高质量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部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召开部内交办会,动员部署办理工作,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推动提升办理质效。承办司(局)坚持“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落实专人具体抓”,选配懂业务、能力强、善协调的同志专门负责办理。办公厅加强统筹协调,依托建议提案办理系统,实现建议提案批分、承办、审核、签发等各环节全流程跟踪督办,形成闭环管理,确保责任落实、督办有力、办理到位。(二)努力凝聚共识,深入沟通协商。加强沟通、深入交流、凝聚共识,是提升建议提案办理质效的有效途径。承办司(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办理方案,把沟通交流作为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贯穿办理工作始终,主动向代表委员汇报办理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关切。一是办理前主动靠前服务。按照“先沟通、后办理”的要求,办前主动联系,充分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有关考虑和补充的相关意见,做好梳理归类,加强综合分析,找准建议提案反映的问题,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二是办理中及时通报进展。采取书面报告、电话沟通、座谈交流、调研走访等多种方式,及时将办理工作进展、政策建议吸纳情况等通报有关代表委员,保障代表委员及时掌握办理工作动态。聚焦新时代养老服务改革发展,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全国养老服务工作推进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三是办理后翔实反馈答复。建议提案办结后,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跟进了解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已经采纳或列入工作计划的意见建议,重点介绍工作进展和后续跟进计划;对确属办理难度大、短期内难以解决或见效的意见建议,耐心细致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涉及相关政策调整的意见建议,主动向代表委员汇报相关情况,妥善研提回复意见。(三)坚持目标导向,注重办理实效。推动将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有益之事”。承办司(局)负责同志靠前工作,扭住建议提案办理质量这个关键,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建议提案办理与推进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在研究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中推动解决问题。一是突出重点办理。聚焦建议提案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加工作会议、专题调研和座谈访谈,与相关代表委员和有关部门充分沟通交流形成对策,确保建议提案办到实处、办出成效。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发挥主办单位牵头协调职责,针对涉及协办(会办)单位较多的建议提案,通过电话、函件等形式主动了解协办(会办)单位意见建议,及时统筹梳理汇总,统一规范做好答复。三是认真做好答复。严格复文审核把关,确保答复口径准确翔实、实事求是、开诚布公。采取多种方式将建议提案复文及时送达代表委员和相关部门,跟进了解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推动建议提案办理从“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三、办理成效民政部坚持把建议提案办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认真研究梳理分析代表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尽可能把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到法律修订、政策起草、工作落实中,达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惠及民生。(一)社会组织发展质量持续提升。结合进一步推动社会服务机构类社会组织精细化管理服务、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推动其国际化进程、推动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修订,出台社会组织基础术语和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4项行业标准。组织社会组织与重点帮扶县结对,打造一批服务品牌。指导各地开展“筑梦公益”、“百城千社万企助就业”等一批社会组织助力就业品牌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社会服务。(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结合加快社会救助立法、优化低保收入家庭救助机制、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快推进防止返贫与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会同教育部、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等相关单位,着力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常态化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同时,指导各地进一步深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实施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三)区划地名工作全面加强。结合推进城市地址信息规范化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持续加强地名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制度,健全完善国家地名信息库,探索构建全国统一的标准地名地址体系。部署开展乡村著名行动,指导各地规范命名乡村地名、设置乡村地名标志,深化乡村地名信息服务应用。注重加强区划地名历史文化传承保护,联合央视频等推出系列地名文化短视频及行政区划历史推文,不断提升公众对区划地名文化价值的认识,切实增强区划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四)社会事务管理服务能力有效提升。结合进一步加大对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婚前教育、为适龄青年结婚创造良好支持环境、加强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加力推进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指导各地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和主动服务。加快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补空白”建设。持续深化婚俗改革,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五)老龄工作开创新局面。结合推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弘扬孝道文化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积极促进活力低龄老年人社会参与实现更高水平“老有所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召开全国老龄办主任会议,对全国民政系统做好老龄工作进行部署。围绕构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机制、探索中国特色老龄社会治理实施路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等,开展课题研究。联合广电总局等部门开展系列为老活动,会同司法部等部门积极落实法律服务助老护老、银龄行动等惠老实事。(六)养老服务实现提质增量。结合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支持发展社区食堂、发展高质量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持续推动各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多次召开养老服务立法片区会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召开全国养老服务工作推进会议,对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联合实施“银龄家园行动”,启动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改革创新试点,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全面推进老年助餐服务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健康发展。召开全国养老服务监管大会,统筹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七)儿童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结合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帮扶工作、进一步加强关爱留守困境儿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儿童福利法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召开全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实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持续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心理健康教育,持续开展“政策宣讲进村(居)”、“奋进新征程,同心护未来”、“润心伴成长、同心护未来”等活动,为儿童提供和谐家庭成长环境。(八)慈善事业规范发展。结合大力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在全国实施创新慈善助力共同富裕工程、加强公益慈善行业监管、推进新时代慈善公益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修改慈善法,修订出台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规范善款募集管理使用,实施“阳光慈善”工程,提升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畅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民政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建议提案办理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同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办理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以高质量建议提案办理助推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24-12-16
查看更多

习近平对社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对社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新时代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蔡奇出席中央社会工作会议并讲话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社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社会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幸福安康。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社会工作取得重要成就。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新兴领域迅速发展,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新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社会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展现新担当新作为。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突出抓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抓好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抓好凝聚服务群众工作,推动新时代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强调,做好社会工作是全党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扛起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党中央关于社会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联动,坚持管行业也要管党建,形成做好社会工作的强大合力;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政治担当,勇于实践探索,扎实履职尽责,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中央社会工作会议11月5日至6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会议并讲话。蔡奇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高屋建瓴、精辟深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做好新时代社会工作指明了方向,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蔡奇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社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为什么要加强社会工作、怎样加强社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新时代社会工作的根本原则、价值取向、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基础保障等,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蔡奇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做好新时代社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奋力开创新时代社会工作新局面。要把加强新兴领域党的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分类指导,突出抓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促进新兴领域健康发展。继续抓好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和改革发展。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统筹推进为基层赋能和减负。扎实做好凝聚服务群众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社会工作的领导,落实政治责任,健全工作体系,建强社会工作者队伍,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李干杰主持会议。李书磊、陈文清、穆虹出席会议。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共青团中央、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陕西省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部分企业、高校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2024-11-06
查看更多

习近平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李强出席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并讲话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民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近年来,民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履职尽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有力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习近平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新时代新征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深化改革创新,完善政策制度体系、服务保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社会参与体系,着力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治理工作水平,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应有贡献。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10月25日至26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会议并讲话。李强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近年来民政事业发展取得的显著成绩,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做好民政工作提出殷切期望和明确要求,为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李强指出,民政事业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彰显着社会的良心、坚守着道德的底线、体现着文明的传承,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需要通过不断提高民政工作水平,把包括困难群众、残疾人等在内的各类群体的切身利益保障好、发展好,形成为实现共同目标凝心聚力、团结奋斗的生动局面。李强强调,要以深厚的为民情怀做民政工作,切实把好事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政策制定上,从群众多元需求出发,增强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政策执行上,做到政策刚性与工作柔性有机结合。政策反馈上,健全政策评估优化机制。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做民政工作,善于从政治上思考、谋划、推进民政事业发展。要以深入细致的作风做民政工作,主动沉到基层一线,把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增强见事于细、见事于早的洞察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善于在解决群众生活小事中做好为民爱民的大文章。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民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系统谋划实施民政改革,既要解决好群众眼前遇到的烦心事揪心事,也要主动谋划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不断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国务委员谌贻琴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强总理讲话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和区划地名管理,深化殡葬等领域改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会议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有关负责同志作了交流发言。吴政隆出席会议。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受表彰集体和个人代表等参加会议。

2024-10-26
查看更多
电话:0311-85880120、87376613
邮箱:sjzcszh@163.com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通路36号交投大厦10楼
访问人数:共175918位爱心人士
版权所有:石家庄市慈善总会 冀ICP备13019466号-1 冀公网安备13010802001300号 技术支持:实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