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的通知民函〔202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文化和旅游厅(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今年9月5日是我国第十个“中华慈善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经商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同意,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决定,在第十个“中华慈善日”来临之际,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并持续推进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以下简称慈善文化“五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汇聚向善力量,共创美好生活。二、活动内容(一)深入开展“慈善文化进机关”活动,提升机关党员干部的慈善意识。各级机关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组织开展慈善文化讲堂、慈善文化展览等活动,依托机关食堂、阅览室等公共区域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普及慈善知识。鼓励机关党员干部带头参加慈善活动。(二)深入开展“慈善文化进企业”活动,鼓励企业和企业家积极参与慈善事业。鼓励各类企业将慈善事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融入企业发展战略,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贯彻慈善法,并通过宣传栏、会议室、网站等开展慈善文化宣传。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成立慈善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设立慈善信托、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力所能及参与慈善事业。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的资源和专业特长,合理选择慈善领域、项目和形式,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家厚植家国情怀,富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光彩精神,积极投身慈善事业,向社会奉献爱心。(三)深入开展“慈善文化进乡村”活动,助力文明乡风建设。要将慈善文化纳入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将慈善法列入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要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村史馆、文化广场、农家书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等载体,弘扬慈善文化。要积极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治宣传志愿者,创作以慈善为主题的文艺节目,深入农村开展演出,带动广大农民学习慈善知识、参加慈善活动。要引导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团体等到乡村开展慈善活动与志愿服务,惠及广大农民。(四)深入开展“慈善文化进社区”活动,推动社区慈善发展。要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乡镇(街道)社工站(民政服务站)等场所,宣传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社区开展慈善讲座、公益市集、慈善知识竞赛等群众性慈善文化活动,提高居民参与度。将慈善法律法规纳入社区工作者的法律知识培训。要引导慈善力量深入社区、深入群众,以特殊困难老年人、困难妇女、困境儿童、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为重点,开展慈善帮扶、走访慰问、爱心陪伴等慈善活动,推动社区慈善发展,让社区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感受慈善的阳光和温暖。(五)深入开展“慈善文化进家庭”活动,推动形成优良家风。要依托婚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等,开展家庭慈善教育。要发挥儿童主任、志愿者等作用,组织开展适合家庭参加的慈善实践活动。要依托文化场馆、景区景点等资源,开展慈善文化主题展览等活动,鼓励支持广大家长带领子女参加与慈善相关的文化旅游线路与体验项目。引导支持慈善力量面向困难家庭开展慈善活动,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慈善文化“五进”活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重要论述的有力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部署。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社会工作、文化和旅游、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二)大力宣传推广。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依托网站、微博、客户端、视频类应用等平台推出一批形式新颖、易于传播的慈善新媒体作品。要注重挖掘基层典型单位和个人,讲好慈善故事,扩大活动影响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将在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全国各地的慈善活动进行集中报道。各地要择优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提前报送选题、及时提供资料,积极配合采访报道。(三)创新活动形式。各地要聚焦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创新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慈善文化活动,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慈善正能量。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筹划开展参与性强的慈善文化活动。慈善行业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要依法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力戒铺张浪费。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文化和旅游部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2025年8月21日(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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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2025年3月2日)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推动民生建设更加公平、均衡、普惠、可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社会保障公平性(一)有效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健全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转移接续机制,稳妥有序提高城镇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比例。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设置,合理确定缴费补贴水平,适当增加缴费灵活性,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予以社会保险补贴。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推动缴费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对连续参保和当年零报销人员按规定提高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序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继续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对象放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加强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衔接,精准落实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增强低收入人口抗风险能力。(二)加强低收入群体兜底帮扶。充分运用大数据比对与实地摸排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动态监测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制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合理确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挂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的统筹衔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分类参考指引。实施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发式帮扶提能增收行动,建立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劳动伤害帮扶机制。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优先吸纳带动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增收。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三)全方位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质效。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细化制定分地区分领域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基本质量标准、均衡评估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可承受能力,适时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增量服务事项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人口变化相协调,按照服务半径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适用、保障有力要求,优化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支持各地建立健全存量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利用机制。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全面推进公共服务规划布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人才调配城乡一体化。支持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农村提供形式灵活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符合条件的新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优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推动数字智能技术与公共服务深度融合,加快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推进婚姻登记等常用服务事项取消户籍地限制全国通办,扩大优质数字公共服务资源覆盖面。(四)推行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采取常住地直接提供、跨区域协同经办、完善转移接续等方式,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调整为常住地提供。推动人口集中流入地城市“一城一策”制定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办法,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各地统筹资金渠道,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引导支持社会力量运营长期租赁住房。三、扩大基础民生服务普惠性(五)推动教育资源扩优提质。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通过挖潜扩容扩大现有优质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将义务教育基础薄弱学校纳入优质学校集团化办学或托管帮扶。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覆盖。新建改扩建1000所以上优质普通高中,重点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比例,主要依据学生规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并向农村学校等倾斜。推动高等教育提质扩容,新增高等教育资源适度向中西部人口大省倾斜。支持布局新型研究型大学和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逐步提高优质高校本科招生规模。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改革,引导高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机制,强化行业企业实践培养,支持高校针对社会急需紧缺技能开展“微专业”建设,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六)推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优化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动城市医疗资源向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下沉,逐步实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全覆盖。支持高水平医院人员、服务、技术、管理等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沉,推进城市医联体建设。支持高水平医学人才向县级医院下沉,重点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短板专业建设,因地制宜培育办好基层特色专科,提高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水平,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推广“分布式检查、集中式诊断”医疗服务模式。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机制,制定出台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用药保障需求。(七)大力发展“一老一小”普惠服务。推动各地多渠道扩大“一老一小”服务低成本场地设施供给。支持“一老一小”服务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运营可持续的普惠服务。完善普惠养老、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对基本服务收费加强引导。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增量资源向社区倾斜,增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积极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引导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向社会提供服务,优先满足孤寡、残障失能、高龄留守和低保家庭老年人照护需求。多渠道增加公建托位供给,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和家庭托育点,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发展托育服务,用10年左右时间,推动有条件的大城市逐步实现嵌入式等普惠托育覆盖80%以上社区。推动普惠托育纳入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体系,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有关支出,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以适当补充。四、提升多样化社会服务可及性(八)发展群众家门口的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主场景主阵地,加强各类便民服务资源统筹整合,推进服务设施复合利用,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支持养老、托育、家政、助餐、助残等普惠社会服务进社区,允许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经营主体在确保安全规范前提下租赁普通住宅设置服务网点。充分利用社会化资源,因地制宜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加强家庭教育社区支持,建设群众可感可及的社区公共文化空间,支持社区广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九)提高多样化生活服务品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建设,支持社会体育场地建设,发展功能复合的多用途运动场地,稳步增加体育场地供给。推动文化、旅游、健康、体育等业态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将利用率高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馆夜间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户外运动优质资源和优势项目,打造设施完善、服务优质、赛事丰富的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推动全民阅读,建设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十)促进包容共享发展。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中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友好理念。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教育权益保障、社会工作能力。深化“爱心妈妈”结对关爱,帮助解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亲情陪伴、安全照护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完善青年发展促进政策,为青年在求学工作、婚恋生育、社会融入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支持在保障性住房中加大兼顾职住平衡的宿舍型、小户型青年公寓供给。清理取消限制老年人社会参与的不合理政策规定,支持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开发适合大龄劳动者的多样化工作岗位。大力发展老年用户友好的智能技术产品和应用,推动公共设施、居民住宅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孕期妇女产前检查基本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适龄女孩接种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全面推进城乡公共空间适儿化、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完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税收等方面支持家庭发展政策。五、保障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民生工作的各领域全过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用。提高预算内投资支持社会事业比重。各地要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基本民生财力保障,持续完善教育、卫生健康、社保、就业等重点民生领域支持政策,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完善各级政府民生实事清单制度。加强重大民生政策跨部门统筹协调,在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时注重从社会公平角度评估对社会预期的影响。科学评价民生政策实施效果,对全国层面的预期性民生指标,不搞层层分解和“一刀切”考核。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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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推动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蔡奇出席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并讲话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壮大社会主流价值,全民族精神面貌更加奋发昂扬,人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升。习近平强调,新时代新征程,精神文明建设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要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更加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不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改革创新,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通过推动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5月23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大会并讲话。蔡奇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精辟深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蔡奇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部署和推动一系列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科学回答了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蔡奇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凝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精神力量。要持续深化理论武装、统筹推进宣传普及、深入推动贯彻落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不断引向深入。把握精神文明建设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规律,贯通推进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统筹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文明城市创建质效,推动文明乡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英模人物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风貌。推动文化繁荣发展,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深厚滋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把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李书磊主持大会。谌贻琴宣读表彰决定。大会为受表彰代表颁奖。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代表,第三届全国文明家庭、文明校园代表,第九届全国道德模范代表分别在大会上发言。(来源:新华社)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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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在公共服务供给、心理健康关爱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按照保障基本、优化服务、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科学分类,强化精准识别,不断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人身安全保护体系、法定监护责任体系,有效提升福利保障水平。二、夯实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一)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优化基本生活保障方式。推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跨省通办”。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流动儿童家庭异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救助。(三)丰富基本生活保障内容。聚焦困境儿童差异化需求,推动基本生活保障内容从物质保障向精神关爱、维护合法权益拓展,构建“物质+服务”多元保障格局。对符合居住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基本住房需求。三、优化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四)加强医疗保障工作。稳妥推进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放宽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限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细化医疗救助措施。分类落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全额资助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困境儿童实际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完善分类救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比例上对困境儿童适度倾斜,对孤儿、纳入特困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比例进行救助。(六)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强化早期筛查、干预和康复。优化残疾儿童康复设施布局,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保障提升康复服务质量。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加强资源共享和协作支持。四、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七)保障均等接受教育服务。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入园入学政策。加快将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以公办学校为主将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常态化精准开展控辍保学。(八)加强特殊教育服务。全面推进残疾儿童融合教育。推动各地规范送教上门服务标准和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经费。(九)完善教育帮扶措施。加大教育救助力度。通过减免保教费等方式,保障适龄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读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免除学杂费。鼓励各地多渠道开展困境儿童助学工作。五、构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配齐配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足开好心理健康课程。鼓励学校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针对性开展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深化医教协同,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教,帮助老师、家长等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理念和知识,引导家庭、学校、社会携手对困境儿童加强人文关怀。加强基层儿童工作者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十一)开展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健全儿童心理健康监测评估标准,科学设计和使用符合困境儿童特点的问卷、量表等测评工具。组织力量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监测,指导儿童主任等入户走访困境儿童,重点关注其学业压力、家庭变故、经济困难、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指导学校加强困境儿童日常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及早发现困境儿童心理行为异常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干预。(十二)及时高效转诊帮扶。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向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转介就医的通道。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协作和支持,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与转诊网络。对经过治疗后回归社区、学校的困境儿童,指导社区、学校强化日常关爱服务。六、筑牢人身安全保护体系(十三)防范打击侵害权益行为。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完善落实反家庭暴力制度。织密扎牢校园安全防线。加大强制报告制度执行力度,强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十四)加强救助保护措施。依法保障遭受侵害的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诉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加大对遭受侵害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力度,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综合救助保护。对因遭受侵害暂时无法在原成长环境中生活学习的困境儿童,应予妥善安置。(十五)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制止、管教困境儿童不良行为。强化家庭责任,指导监护人对失管失教困境儿童进行教育引导、劝解管教,提高家庭教育训诫制度、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的执行率。指导学校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七、健全法定监护责任体系(十六)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指导督促困境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加强亲情陪伴。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强监护人监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的监督,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十七)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依法健全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措施。加强对因突发事件导致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依法做好打拐解救儿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安置工作。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加强户籍迁移、就业帮扶、住房保障等支持。(十八)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支持作用。深化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推动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向地市级及以上机构移交。依托部分高水平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儿童养育和康复性区域示范中心,构建以国家级区域示范中心为引领、省级区域示范中心为骨干、市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为补充的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资源均衡合理分布。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延续享受相关保障政策。扩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覆盖面,为困境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八、强化要素保障支撑(十九)提升基层基础服务能力。建立完善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困境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推动困境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强化村(社区)“儿童之家”、服务驿站等基层阵地功能。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有关经费,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完善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激励保障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履责意识和能力,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健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入管理和激励机制,合理保障人员薪酬待遇,将照护、特教、医护、康复人员纳入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切实推进人财物等力量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二十)加强法规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深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时制修订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制度,细化完善困境儿童分类标准。推进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工作。完善困境儿童精准监测摸排机制,健全数据库和工作台账,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实现精准服务管理。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二十一)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有效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中的优势作用。深入实施“爱心妈妈”结对关爱困境儿童行动,提升工作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培育和规范相关领域社会组织,推动困境儿童需求与慈善组织服务有效对接。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传承弘扬恤孤慈幼传统美德,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意识,推动公众通过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深化部门协调联动,民政部门要强化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抓好本意见落实,确保落地见效。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5月7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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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已经2024年7月26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是指专门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第三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合法、诚信、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提供服务。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不得对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经指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第四条 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二)已经办理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手续,并依法开展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安全评估;(三)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备案证明;(四)只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有功能完备的业务系统,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能力;(五)已经制定健全的服务协议、求助信息发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平台规则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一项中的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者开展活动二年以上,申请时已有与运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活动资金、开办资金;其中,运营主体为公司的,申请时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与银行签订捐助资金存管协议;(三)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编号;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四)保证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相对独立性,规范关联业务,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六)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第五条 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申请表;(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公告。国务院民政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名单,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三十日内。第七条 除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外,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任何平台的运营主体不得开设个人求助的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其运营主体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五日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书面报告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信息。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尚未开设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应当在三十日内开设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开设后五日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书面报告账户开设信息。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六十日内提供服务。第八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第九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实时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对求助信息的保存时间自求助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平台规则文件。对平台规则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同意平台规则以及捐助资金使用、退回等约定后,向其提供服务。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第十一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要求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提交下列求助信息和相关材料:(一)求助人、信息发布人的身份信息;(二)求助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三)求助目标金额及用途;(四)求助信息真实性声明;(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审核团队,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第十二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求助人与求助相关的必要身份信息、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求助目标金额及用途等信息,开通筹资渠道。第十三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归集的捐助资金应当由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项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告。除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捐助资金无法原路退回等情形外,专用存款账户归集的捐助资金只能向求助人本人或者其提供的医院等账户转账。第十四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捐助资金拨付审核责任,建立审核机制,加强对捐助资金拨付的审核,并及时向求助人拨付捐助资金。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监督求助人按照求助用途使用捐助资金,要求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及时更新捐助资金使用情况。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求助人筹集的捐助资金达到目标金额或者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消失时,及时关闭筹资渠道。第十五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退回求助人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助资金,并退还捐助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或者挪用捐助资金的,应当及时终止服务,要求相关责任人退回已经拨付的捐助资金并退还捐助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帮助求助人、推广求助信息等名义索取捐助资金抽成、套取捐助资金等行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第十六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每个求助人相关的资金筹集、拨付、使用、退回等信息。第十七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收取费用的,应当根据保本或者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项目、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并向社会公开。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并经其同意后方可收费,不得采用用户默认同意的方式收费,不得变相收费,不得搭售其他服务、捆绑收费。第十八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按照约定,将专用存款账户中捐助资金产生的孳息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拨付求助人和退还捐助人的捐助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第十九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应当严格遵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第二十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二)利用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发布求助信息;(三)伪造、捏造或者擅自变更个人求助信息;(四)索取、收受求助人、信息发布人给予的服务协议约定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五)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助资金;(六)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未公布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在服务页面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自行和解;(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其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同加强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民政部门加强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有权按照法定职责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业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民政、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第二十六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第二十七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置处罚;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关闭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措施。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发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第二十九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向社会公告:(一)指定后六十日内未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二)连续三个月不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民政、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四)其他部门向国务院民政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突出安全风险,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指定条件的;(五)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终止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并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的。第三十条 被取消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取消指定公告的当日,在平台显著位置告知社会公众,不得继续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被取消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尚未拨付的捐助资金的拨付,督促相关责任人退回求助人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助资金并退还捐助人;应当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第三十一条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者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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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金融监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12月18日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促进慈善信托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备案的慈善信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信托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第四条 慈善信托支出是指开展慈善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一)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第五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为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三;(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第六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为股权(股票)、不动产等非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金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规定所称资金总收入,是指非资金信托财产产生的分红、租金等扣除必要税费后的总收入。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资金总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资金总收入。第七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既有资金财产又有非资金财产的,资金财产和非资金财产应当分别记账核算,年度支出标准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执行。第八条 慈善信托的管理费用是指下列费用:(一)向受托人支付的信托报酬;(二)向监察人支付的报酬;(三)为保管慈善信托财产发生的费用;(四)为管理、处分慈善信托财产聘请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五)慈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九条 慈善信托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点五;(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三。第十条 慈善信托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一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第十一条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或者数额。第十二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将每个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分别计算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实为依据,如实核算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虚增慈善信托支出或者列支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将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作为慈善信托年度报告的内容,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的,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第十五条 民政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根据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信托公司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设置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可以按照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过渡期满后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来源:民政部网站)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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