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慈善总会章程
(2020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石家庄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ShijiazhuangCharityFederation,缩写为:S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慈善文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社会爱心人士和困难群体,扶贫济困、成就爱心,开展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均为石家庄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社团登记部门为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处置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款物;
(二)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各类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
(三)组织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
(四)与省内外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慈善合作;
(五)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研究;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慈善表彰工作;
(七)指导本会会员开展慈善工作。
第九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在石家庄市开展活动。
第十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顾问和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组织研究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九)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
(十)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和意愿,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可适当延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诚、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部门审查和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由本会在20日内,向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和总会职能部门。秘书处和总会职能部门是本会执行办事机构,在会长办公会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出总会职能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任命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以书面决议的形式上报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相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上级党委为中共石家庄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自觉接受中共石家庄市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会自觉接受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组织机构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监事意见;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七)财务审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会对已公开的信息建立信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募捐捐赠;
(三)创始基金增值部分;
(四)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依法投资理财收益;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行政管理经费。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本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务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明确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七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民政和登记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讨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石家庄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