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文审(2010年)4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石人社字[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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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管理
办法》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矿区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
门诊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为规范丙型肝炎门诊就医和治疗,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对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确诊及备案 参保患者,应到指定的具有肝病传染科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指定医疗机构应成立由3-5名肝病专家组成的丙型肝炎诊治专家组,负责对参保患者的丙型肝炎进行确诊,确诊后需抗病毒治疗的,可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表》,于每月10日前由参保患者所在单位负责到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就医管理 (一)参保患者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门诊抗病毒治疗的期限视疗效确定为6个月或12个月。在
规定门诊治疗期限内,住院使用抗病毒治疗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在规定治疗期限内无效或治愈的,再采用抗病毒治疗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用药及诊疗项目范围:普通或长效干扰素、利巴韦林、血常规、肝功能、丙型肝炎RNA定量以及使用的一次性材料和治疗项目。 (三)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抗病毒治疗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按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执行。抗病毒治疗门诊医疗费月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得结转使用。 三、疗效评估及管理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中国丙型肝炎防治指南》,对患者治疗效果进行评估。 在治疗3个月、6个月时分别进行丙型肝炎 RNA检测。检测结果下降小于2log,为无效;两次检测结果均大于等于2log,为有效;检测结果为阴性,为治愈。 对于治疗无效的和治愈的患者应停止门诊抗病毒治疗。自行抗病毒治疗的医疗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对治疗有效的患者应再延长6个月治疗时间,所需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延长6个月治疗期限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医疗费报销 丙肝门诊抗病毒治疗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于每月10日前,由所在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申请报销。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5日。